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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12-15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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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吉林省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现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和其他补充险种。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险种。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或者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当期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缴费人补缴2024年1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因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补缴业务以及因政策性补缴等其他情形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费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合作银行窗口、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吉林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停机升级时间安排如下:
  1.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机升级时间:2023年12月23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届时将暂停办理线上线下所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社保补贴、政府补助等相关事宜不受影响。
  2.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停机升级时间:2023年12月21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届时将暂停办理线上线下所有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受影响。
  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停机升级时间:2023年12月27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届时将暂停办理缴费人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所有社保业务。
  请缴费人根据上述停机升级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三)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12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体系是人民生活的安全网和社会运行的稳定器,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费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物质基础,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事关百姓福祉和民生保障。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采用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费款的方式。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服务水平,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决定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实行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自行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减轻缴费人办事负担。目前,缴费人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经办机构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了缴费人“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后,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是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同时缴费人可以利用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管信息系统对缴费工资、缴费明细等信息进行“可视化”查询、确认,使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加公开透明,进一步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
  三是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实行自行申报是深化社会保险费征管领域改革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服务便利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主要体现在“三化”:税务部门提供政策辅导、咨询服务、申报缴费提醒以及优惠政策推送等服务,逐步实现辅导“精准化”;逐步改变以表单为载体的传统申报模式,通过信息系统为缴费人提供自动计算、预填单等申报服务,实现费额计算“智能化”;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申报缴费需求,实现办事渠道“多样化”。
  二、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主要是将当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先核定应缴费额、再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实行自行申报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有什么变化?
  实行自行申报后,用人单位继续按照现行缴费基数计算方式如实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工资申报和调整业务,缴费基数仍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额(可以对申报信息进行撤销、修改、补充),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自愿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自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哪些群体需要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次实行自行申报主要是针对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其他补充险种的用人单位及职工,以及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补充险种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会不会受到影响?
  目前,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已经建立了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在推动业务联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缴费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申报缴费渠道,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政务大厅税务窗口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合作银行窗口、政务大厅税务窗口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报缴费。总体上,实行自行申报后,申报缴费的便利性不受影响,同时因环节减少、渠道增加,缴费人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六、实行自行申报会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此次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旨在提高缴费人便利度,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仍可按照现行方式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保持不变。因此,此次优化不会增加缴费人缴费负担。
  七、实行自行申报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吗?
  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了常态化、制度化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传递参保、缴费等信息,数据时效性和安全性有充分保障,不会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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