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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汇发[2023]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6-30
实施时间: 2023-6-30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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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增城、从化支局;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州地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地区外资银行:
  为持续推进资本项目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集团资金归集使用,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决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以下简称资金池业务)。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辖内新增资金池业务,以及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办理的存量资金池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银行,并会同同级人民银行加强对主办企业资金池业务的指导及事中事后监管,定期总结试点进展情况及监管措施、监管方式等经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23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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