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外汇管理 >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23]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3-12-4
实施时间: 2023-12-4
法规类型: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 国发[2018]37号 2018/10/1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口岸提升跨境贸易便利 陕政办函[2018] 2018/7/11
重庆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十六项工作 渝关公告[2018] 2019/12/18
广东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 粤商务港字[202 2022/2/1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 皖政[2019]16号 2019/2/25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实施 冀政办字[2018] 2018/8/15
上海海关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业务的公告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4/4/21
关于印发《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2018/3/5
海口海关2024年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跨境贸易便利 2024/4/16
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 内口岸字[2022] 202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