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商联字[2015]7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9-24
实施时间: 2015-10-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4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公主岭市,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局、公安局、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顺利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制定《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吉林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要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5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社保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公安部门核发刻制公章准许证明,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唯一合法身份证明。质监、国地税、社保、公安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和刻制公章准许证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档案互认。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在吉林省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流程
  第四条 统一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申请人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不再向其他部门重复填报申请表格,不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
  第五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照一码”后,即时将企业登记信息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并导入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使用。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其他部门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新设时采集。在后续管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从业人数、隶属关系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属地社保部门申请变更。相关部门办理变更后,应当即时将变更信息共享到“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及时到数据中心提取相关信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其与企业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更新统一代码数据库中相关内容。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并统一保存。其他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免费查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电子档案在各部门间实时传递、互联共享。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七条 设立登记。2015年10月1日后申请设立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填写设立登记申请表格,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
  (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收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三)审查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将相关信息录入工商登记业务系统,向企业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该企业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审查未通过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人员作出驳回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内容。
  (四)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复核。发现重码、错码,错误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由工商登记机关按照纠错流程对错误代码进行纠正。纠错后的信息应即时共享至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等部门。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应定期向省工商局、长春市工商局通报赋码回传情况。
  (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按照税收征管权限,分派至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凭“一照一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主管税务机关为企业办理涉税事宜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六)省社保局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社保管理系统,并按照社保登记管理权限,分派至属地社保部门。企业凭“一照一码”到属地社保部门办理人员参保事宜。属地社保部门为企业办理人员参保事宜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七)省公安厅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公安部门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公章刻制信息,并传送至合法刻章机构。企业凭“一照一码”到合法刻章机构办理刻制公章事宜。刻章机构为企业刻制公章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相关部门提取使用。
  (八)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在数据交换中心提取企业登记信息后,导入全省“证照库”和“一证通”系统中使用。
  第八条 变更(备案)登记。2015年10月1日前已经设立的企业,其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或换领“一照一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发放“一照一码”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企业因住所、生产经营地发生变动,涉及改变税务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动,主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的,应填写《“五证合一”换照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放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和《“五证合一”登记提示单》。换领“一照一码”不收取费用。
  (三)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领“一照一码”时,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其原发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保登记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存档。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遗失的企业,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社保登记证的企业,应当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新的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相关证照并存档。
  (四)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五证合一”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五)企业换领“一照一码”后,其登记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提取相关信息后,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复核。发现重码、错码,错误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由工商登记机关按照纠错流程对错误代码进行纠正。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政务公开办提取相关信息后,导入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使用。
  (六)各部门发现同一户企业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与本部门原有信息不一致时,应通过部门会商方式进行确认。如确认非录入错误,按照“一数一源”要求,原则上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七)201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九条 注销登记。2015年10月1日以后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前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另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至“五证合一”数据交换中心,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对。
  (二)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办理注销登记后,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数据交换中心。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取信息,导入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使用。
  (三)过渡期间未换发“一照一码”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各部门按照原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条 对于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不再实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制度、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信息通过数据交换中心推送至质监、税务、社保、公安等部门。
  第十一条 企业在领取“一照一码”后,应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及时咨询、办理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宜。
  第十二条 领取“一照一码”的企业,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一照一码”向属地社保部门办理单位参保其他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社保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在领取“一照一码”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持“一照一码”到属地合法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逾期未刻制的,须到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后方可刻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全省各类企业登记工作,发放“一照一码”。省质监局、长春市质监局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赋码后的校核。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指导全省相关税务部门办理企业涉税事宜。省社保局负责指导全省相关社保部门办理登记企业参保手续。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相关公安机关和合法公章刻制企业办理企业刻制公章备案手续和公章刻制事宜。省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协调各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为“五证合一”改革提供窗口服务保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做好衔接,确保“一照一码”信息在部门间顺利流转,各项业务高效办理,避免企业“多头跑”。
  第十五条 改革实施过程中如出现重大疑难问题,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政务公开办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社保局、省公安厅、省政府政务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局等五部门加快推进 皖政办[2016]43 2016/8/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 豫政办[2016]17 2016/9/23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五证合一、一 陕政办发[2016] 2016/8/3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2016/8/3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 闽政办[2016]14 2016/8/19
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 2016/8/2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 辽政办发[2016] 2016/9/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 新政办发[2016] 2016/9/7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 穗工商企[2016] 2016/10/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 粤府办[2016]81 2016/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