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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内商运字[2022]36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5-24
实施时间: 2022-5-24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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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环境,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4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注册
  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应当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申请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时,只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不再到商务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执照后通过政务外网推送到商务、税务部门,收到推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要求,并参照《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服务功能、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市场主体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税务部门停发其相关业务发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已经登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参照本条执行。
  三、有效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秩序
  各盟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恶意注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开发票、偷税漏税、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涉黑、涉恶、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移送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制度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社会共治机制,营造公平合理、秩序规范、诚信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环境。
  四、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各盟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健全建立二手车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二手车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有效落实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个体商户、鉴定评估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归行入市,进场经营,服从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推动实现我区二手车交易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健全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按照商务部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上传至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各部门应推动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实现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
  各盟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健全工作机制,不断规范、优化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环境,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升发展能力,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一定区域内集中交易、规模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推动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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