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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会函[2023]93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1-1
实施时间: 2023-11-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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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审计服务市场秩序,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环境,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厅全面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部署。截止到9月14日,完成了对比筛查核实工作,确定需整治的会计师事务所共计21户(见附表)。现将整治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整治名单
  我厅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的全区截至2023年8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的、名称中含有“会计师事务所”字样的市场主体名单,与财政系统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进行比对,筛选出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取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21户,其中:通过内蒙古税务局核查出发生经营行为且开具审计类发票的会计师事务所3户。
  二、分类限期整改
  (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的,未超过60日且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户会计师事务所,须在11月15日前,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申请执业许可具体条件和要求办理程序,请通过内蒙古会计网(https://www.nmgacc.cn/zzq/)进行查询。
  (二)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超过60日但未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请主动联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名称变更或注销,于11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我厅。
  (三)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获得执业许可,且已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即无证经营的3户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继续进行核查。
  上述21户会计师事务所,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如非法开展经营活动,我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官方网站(http://czt.nmg.gov.cn/)、内蒙古会计网(https://www.nmgacc.cn/)公开发布,并以网上发布、邮寄、电话通知等方式,送达到附件所列“无证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
  联系人:苏伦嘎,联系电话:0471-4192187;
  魏亚洲,联系电话:0471-4192551。
  附件:需整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xls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1日

相关附件:
需整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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