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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11-22
实施时间: 2024-1-1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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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兑付办法》,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兑付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促进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市场化发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招标方式
  深圳市政府债券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第二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
  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
  投标标位区间参考地方债收益率曲线设定,具体根据债券期限品种与债券市场情况在当期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二)投标要求
  主承销商每期债券最低投标额为发行量的8%,承销团一般成员每期债券最低投标额为发行量的3%。
  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额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5%,最低投标额为0.1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承销要求
  银行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年债券发行量的4%,券商类主承销商最低承销额为每年债券发行量的2%;银行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承销额为每年债券发行量的0.2%,券商类承销团一般成员最低承销额为每年债券发行量的0.2%。
  年度内累计承销深圳市公开发行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深圳市财政局将取消其承销团成员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投标、承销要求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以协议规定为准。深圳市财政局将根据协议和承销团成员的投标、承销情况,开展考评工作,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并适时启动承销团成员退出、增补机制。
  上述比例均四舍五入精确到0.1亿元。
  第三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
  全场有效投标量大于当期招标量时,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全场有效投标量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量时,所有有效投标全额募入。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
  最高中标利率标位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的有效投标量占该标位总有效投标量的权重进行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  债权登记和托管
  (一)在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中选择托管。逾期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深圳市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深圳分库。深圳市财政局不迟于债权登记日(招标日后第2个工作日)15∶00,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深圳市财政局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深圳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深圳市财政局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深圳市财政局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
  第五条  应急处理
  (一)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详见附件1)或《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详见附件2)传真至招标场所,委托招标场所代为投标或托管债券,并应当及时拨打招标场所专用固定电话向深圳市财政局发行人员报告。
  (二)应急投标、应急债权托管时间分别以发行现场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深圳市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深圳市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第六条  债券分销
  深圳市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深圳市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分销方式。深圳市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符合监管要求的方式分销。
  (二)分销对象。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深圳市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分销价格。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债券上市
  深圳市政府债券于上市日(通常为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八条  发行手续费
  深圳市财政局按以下标准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5年期以下(不含5年期)的债券为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4‰,5年期或5年期以上的债券为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面值的0.8‰。
  第九条  还本付息
  深圳市政府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10年期以下(不含)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以上(含)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个月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深圳市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深圳市财政局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15∶00,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
  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十条  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协议和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深圳市政府债券承销、分销、做市、交易等工作,并每年将上述情况报送深圳市财政局。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深圳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三)深圳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通过指定网站做好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计划披露、发行前信息披露、发行结果公告以及还本付息、跟踪评级等存续期信息披露工作。
  (四)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或者规定的内容与当期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不一致的,以当期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五)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1.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docx    
2.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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