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海关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核工作的公告
发文文号: 重庆海关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告2022年3号
发文部门: 重庆海关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25
实施时间: 2022-3-25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2003年8月18日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公布,2012年8月24日卫生部、海关总署第86号令修改)第六条、第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现就药品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药品,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二、对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国内(以下简称出区)的药品,按《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进口单位可凭《进口药品通关单》核定的药品批次和数量多次出区,其中首次出区必须在取得《进口药品通关单》的15天之内报关。
  三、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对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入国内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免于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特此公告。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至厦门关区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7/12
福州海关关于通关预约平台优化升级上线有关事宜的公告 福州海关公告20 2020/7/1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口岸办关于进一步 闽政办[2013]71 2013/6/12
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8/24
大连海关公告2016年第2号 大连海关公告20 2016/3/17
关于分段实施准入监管 加快口岸验放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9/11/15
关于发布《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6/27
厦门海关关于取消关区内区域通关业务的公告 厦门海关公告20 2017/9/7
关于公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格式标准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3/6/1
广州海关关于发布《2023年第133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 广州海关公告20 2023/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