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闽发改价格函[2023]1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3-1-18
实施时间: 2023-2-1
失效时间: 2026-1-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3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申请延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项目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就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1.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科,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
  2.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科,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6元。
  3.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科,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5元。
  二、收费资金、票据的使用管理按你厅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函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你厅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收费标准的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 鲁价费发[2010] 2010/2/4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收取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11]68 2011/9/29
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 计价格[2002]25 2002/9/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 鲁价费函[2015] 2015/12/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 京发改[2012]14 2012/9/2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 津财综[2019]5号 2019/1/9
福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 榕价费[2015]15 2015/3/23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 吉发改收管函字 2009/9/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3]60 2013/4/23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黑价联[2014]30 201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