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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七次会议第16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3-31
实施时间: 2021-3-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23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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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余萌代表、刘锐明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南昌市配套鼓励私募基金发展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结合税务部门职责,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已制定出台的鼓励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如您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其他事项
  对于您提出的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奖励不在我局职权范围之内,建议向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最后,再次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我局将认真对待每一份宝贵建议,为打造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南昌样板”作出税务新贡献!
  联系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李良东、0791-8853181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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