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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11-30
实施时间: 2023-11-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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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税〔2017〕3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及财政票据管理,现就2023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以下简称《登记领用证》)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凡持有有效《登记领用证》的市属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属执收单位”)。
  二、年审办理单位
  上海市国库收付中心(以下简称“收付中心”)为市属执收单位《登记领用证》的年度审验办理单位。
  三、年审内容
  (一)《登记领用证》中单位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
  (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财政票据等变化情况。
  (三)机构及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变化涉及财政票据的清理情况。
  (四)其他情况。
  四、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登记领用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详见附1);应当销毁未使用财政票据的,需填报《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未使用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详见附2)。
  (二)《登记领用证》原件。
  (三)有效期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机构合并、分设、撤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年审时间和地点
  2023年12月11日至12月29日
  周一至周五:9:00—11:30; 13:00—16:30
  地点: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300室、303室
  联系电话:63760792(300室)
  63779717(300室)
  63770963(303室)
  63778112(303室)
  六、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年审,未通过年审及逾期未参加年审的单位,其持有的《登记领用证》失效。
  (二)填写上述相关表格时,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称、标准等,应以最新《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查询路径:上海市财政局网站—专题—热门专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为准;目录公布以后发生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调整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三)请在“上海市财政局网站”下载填写最新版的年度审验申请表和票据销毁申请表。
  (四)本次年审将统一更换《登记领用证》。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年审工作将分批安排实施,具体时间由收付中心另行通知。
  (五)各区属执收单位的《登记领用证》年审工作,按照各区财政局要求办理。
  特此通知。
  附:
  1.《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表1、表2)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未使用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
  上海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1.《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领用证》年度审验申请表(表1、表2).xls    
2.《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未使用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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