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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启动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北证办发[2023]189号
发文部门: 北京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23-12-1
实施时间: 2023-12-1
法规类型: 企业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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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证监会统一部署,自2023年12月1日起,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正式启动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备案、簿记建档等发行承销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场机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发行备案》《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有关要求开展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
  二、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本所业务办理系统(https://ubs.bse.cn)为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办理发行备案、登记上市等业务。
  三、在北交所簿记建档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使用本所债券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https://bond.bse.cn/cbb),采取系统集中、场所不强制集中的方式进行。承销机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均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并使用本所簿记系统。
  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通过簿记系统认购公司债券。参与簿记建档的投资者提交的认购申请均视为其自身的申购订单。承销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认可的投资者符合本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承销机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因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簿记建档系统的,应做好发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四、相关机构登陆业务办理系统、簿记系统需使用本所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申领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系统数字证书办理说明》(官网-法律规则-服务指南)。
  特此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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