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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1-25
实施时间: 2023-11-2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5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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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和优化缴费服务,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
  一、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二、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三、缴费人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缴费人端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可以据此办理涉费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以自行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暂不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5日

  附件
  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为进一步提升缴费便利度,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自2023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签订本确认书前,请您知悉以下内容:
  一、电子送达社会保险费文书的范围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出具的文书,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等,暂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
  二、缴费人签订本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电子税务局缴费人端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自行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 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全部内容,同意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社会保险费文书。
  缴费人签字(印章)
  年  月  日
  说明:缴费人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不需要加盖缴费人电子印章。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和缴费服务能力,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制度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公告》,明确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相关规定。
  二、《公告》有哪些主要内容?
  (一)明确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渠道和文书范围
  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电子送达社会保险费文书的范围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出具的文书。
  (二)明确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办理方式
  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以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三)明确了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的送达时间和法律效力
  缴费人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缴费人端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可以据此办理涉费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以自行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四)明确文书电子送达不适用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等暂不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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