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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按时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11-29
实施时间: 2023-11-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7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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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文件,我市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应在2023年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未及时补缴费款的,将影响用人单位职工待遇计发及人员调转等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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