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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9-12-13
实施时间: 2019-12-13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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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不含青岛):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经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通讯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9年12月13日

  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费的收支管理,保证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入会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与时间
  第三条会费交纳标准,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确定。
  单位会员会费按年交纳,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交纳:
  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万元;
  业务收入在1000-3000万元(含),定额单位会员会费18万元;
  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0万元;
  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交纳。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指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为减轻会员负担,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业务收入,由总所统一汇总后交纳会费。
  第五条单位会员的会费按季提存,按年交纳,年度会费于次年3月15日前交纳。
  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于次年3月15日前交纳。交纳方式可选择由所在税务师事务所统一交纳,也可自行直接向协会秘书处交纳。
  个人会员年度内转会的,6月30日前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入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6月30日后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出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六条  交纳单位会费和个人会费时应通过电子邮箱、QQ等信息方式同时附报《***年度会费交纳结算表》。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结清会费。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终止时,应当同时交清单位会员会费和所属个人会员会费。
  第三章  会费收取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九条  会员会费的收取管理。
  (一)会员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纳入财务收支帐户统一管理。
  (二)会员交纳会费一般应通过银行汇至协会秘书处的指定开户行和指定帐号,特殊情况方可用现金方式交纳会费。
  (三)协会秘书处收取会费后开具由国家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凭证,会员应妥善保管。
  (四)会员进行行业自律检查时,将会费上交情况作为必检内容之一,于上报年检资料时一并提供。
  第十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不得享受会员应有的权益,并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同时报送税务机关。
  第四章  会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一)会费的使用原则是:来源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行业发展。
  (二)会费的使用应符合《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专项工作会等;
  2、行业宣传、理论研讨、业务交流、会刊发行、协会网站维护、教育培训等;
  3、差旅费(包括检查工作、调研、培训、会议等费用);必要的外事接待、交流等费用支出;
  4、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5、协会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所需的经费等。
  第十二条  会费的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协会秘书处要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会计核算岗位和现金出纳岗位。
  (三)严格会费支出审核、报销制度。保证日常工作费用的支出,按照审批权限由协会领导审批;专项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四)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协会开支与本会工作无关的款项、费用。
  (五)协会秘书处定期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当年收取的会费,按规定在次年4月底前,按30%的比例上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缴纳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年度会费交纳结算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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