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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23]8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11-21
实施时间: 2023-11-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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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统一规范财政票据式样,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等文件规定和我市财政票据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代替原《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机打三联),票据适用范围及其他管理要求不因票据式样而改变。
  二、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式样及换开纸质票据式样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津财综〔2019〕78号)规定执行,电子票据代码为“120401+年度编码”,票据名称项设置为“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票据使用和开具项目有关要求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三、考虑到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设置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票据和新版票据并行使用。自2024年4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原《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机打三联)同时停止使用。
  四、各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相关用票单位,充分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创造条件推广应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过渡期结束后,按规定对库存已停用票据办理销毁手续。
  五、各级用票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应用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上线使用电子票据后,要按照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对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附件:
  1.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说明
  2.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项目目录(试行)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使用说明

  一、项目管理
  (一)根据财政部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暨财政电子票据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票据系统)中统一设立资金往来结算收费项目,具体由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负责管理,适时进行调整。
  (二)用票单位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时,应根据文件规定及资金往来实际情况,选择非税票据系统中预置的开票项目。选择“暂收其他款项”、“代收其他款项”、“单位内部各部门间资金往来”、“单位与个人间其他资金往来”项目的,须在“备注”项中录入具体业务信息(长度不超过100个汉字)。“备注”项信息将在生成电子票据时,自动填入票面“其他信息”项。
  二、开具方式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财综〔2021〕51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新旧系统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8〕163号)等规定,用票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
  (一)选择在线填开方式的单位,通过非税票据系统手动逐笔或批量开具(批量方式下一批次不超过500笔)。
  (二)选择对接开具方式的单位,需将自有业务系统与非税票据系统对接后,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
  (三)通过非税票据系统征收保育教育费(非税收入)时一并代收伙食费(资金往来)的单位,在代理机构收款成功后,由非税系统根据执收单位填写的执收信息,自动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
  三、交付方式
  (一)用票单位要按照津财综〔2021〕51号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通过纸质告知单、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子票据专用App等方式,将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及获取方式一并发送交款人。交款人未能正常获取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的,由用票单位负责处理。
  (二)交款人可通过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天津市财政局政务网站“电子票据查验”栏目),凭用票单位提供的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信息或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仅限随征收非税收入时一并代收的项目费用),查验电子票据真伪,打印、下载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附件2
  资金往来结算电子票据项目目录(试行)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使用范围

8801

分类一:资金往来暂收款项

 

8801001

暂收押金

全市各级使用

8801002

暂收定金

全市各级使用

8801003

暂收保证金

全市各级使用

8801004

暂收其他款项

全市各级使用

8802

分类二:资金往来代收款项

 

8802001

代收教材费

全市各级使用

8802002

代收体检费

全市各级使用

8802003

代收水电费

全市各级使用

8802004

代收供暖费

全市各级使用

8802005

代收电话费

全市各级使用

8802006

代收伙食费

全市各级使用

8802007

代收其他款项

全市各级使用

8803

分类三:单位内部资金往来

 

8803001

单位内部各部门间资金往来

全市各级使用

8804

分类四:单位与个人资金往来

 

8804001

单位与个人间其他资金往来

全市各级使用

8805

分类五: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8805001

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全市各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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