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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济南等10市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政字[2016]2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0-24
实施时间: 2016-11-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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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青岛、淄博、枣庄、烟台、济宁、威海、德州、聊城、菏泽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为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们阶段性调整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施行。
  附件:济南等10市部分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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