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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2005]32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29
实施时间: 2005-3-2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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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16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2月16日 川地税发[2005]16号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税政管理和基层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各地在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川府函[2004]249号文件为依据,积极加强与劳动、外事、文化及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制定落实协税护税责任的具体措施,切实贯彻总局“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认真做好税源管理各项工作”的要求,从源头上加强税收监控。
  二、享受《条例》规定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优惠有关政策问题
  (一)过去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种名称以及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的,自1994年以来,在我省已统一为“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执行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
  (二)对《条例》规定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未满优惠期限(三年或十年)需继续享受的企业,限于2003年12月2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在2003年12月2日前已经拥有的车船和房产。在2003年12月2日后购入或自建的车船、房产,不享受优惠。2003年12月2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
  (三)经营期内享受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有:
  1.主营行业符合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第21号令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取得了四川省商务厅认定的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3.取得了四川省科技厅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审批有关程序问题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年度申请、审批制度。优惠期内的每年3月31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当年度减免税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享受优惠。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减免文件当年有效,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当年度减免税书面申请,视为企业放弃权利,当年不得享受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企业以上事宜。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税务登记证原件的复印件、外资出资证明原件、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查报告副本或原件的复印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资料原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其中,第一类企业即投资方向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鼓励类项目的企业,还应提交其投资方向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相关文件原件的复印件。第二类企业即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还应提交省商务厅、科技厅年度认定书或相关文件原件的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并按规定层报有权地税机关审批。各市、州地税局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批准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和减免金额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备案。
  四、加强外资实际到位情况的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和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严格审核企业的验资报告,核对外资实际到位情况,防止假出资或事后抽逃外资的行为。对于实际到位外资未达到规定比例(25%)及假出资或抽逃外资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并按内资企业征收相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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