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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中关于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的认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文时间: 2021-3-12
实施时间: 2021-3-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6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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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购房人提供个人所得税作为证明材料的,个人所得税断缴情况参照社保断缴情况认定。
  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纳税额为零的,审查当月社保缴纳情况,当月社保已缴纳的,不视为断缴,当月社保未缴纳的,视为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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