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函[2005]59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6
实施时间: 2005-3-16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9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稅务总局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91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契税减免政策,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现就成都市契税减免审批中的具体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由地税机关受理。
  二、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持有关资料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经审核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同级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三、征收机关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四、受理人应要求申报人如实填写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告知申报人若申报不实或虚假申报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受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够全面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齐的资料。
  五、审核人在审核资料时,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即时办理减免手续,由受理窗口将减(免)通知发放给申报人;对于明显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退还受理窗口,向申报人做好政策解释;情况比较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受理窗口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六、契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审批制度。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1亿元)
  以上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报国家稅务总局备案。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至1亿元上的减免,由市局局长办公会实行集体审批办理,并报省局备案;计税金额在500万元至2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
  县地税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办理并报市局备案。各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事项30日内,向市局农税处上报备案减免有关资料。
  七、契税减(免)审批程序:
  1、契税征收窗口对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和提交的原始资料进行接件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局领导人)签字后报农税科(处)。
  2、农税科(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政策审核,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由农税科(处)负责人签字后报局分管领导。资料不清不全的退回契税征收窗口,重新审核补件。不符合政策的,转入征收程序。
  3、局长办公会或局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契税征收窗口据此给减免税申请人发放《契税减免税通知书》。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买房后拆除建楼和个人买房办学是否 辽地税函[1999] 1999/5/18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征缴 内地税[2006]18 2006/6/9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 2006/6/29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住 辽财税[2010]88 2010/10/1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 厦地税发[2010] 2010/10/25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 2006/7/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修订《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7/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国 黑地税联[2011] 2011/10/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 国税发[2004]98 2004/7/26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 辽地税发[2004] 200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