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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市监规[2022]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2-5-27
实施时间: 2022-5-27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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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
  现将《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管辖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行为,其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是指规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移出程序,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谁管理”的原则,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
  第五条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第六条 当事人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情形,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机构负责列入;因不同领域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业务主管机构配合。
  第七条 当事人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经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单独作出列入决定。在列入程序中,当事人确已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决定的,可以终止列入程序。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九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程序:
  (一)拟定意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审查是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如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列明,并会同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机构填写《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审批表》,报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列入决定的,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列入决定的事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三)法制审核。如需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办案机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应当将相关材料报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四)决定。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应当填写《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审批表》与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办案机构、相关业务主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对下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的列入意见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报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对是否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作出决定。列入决定书应当载明事由、依据、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依法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在自治区辖区内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不在自治区辖区内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收到信息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第十三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当事人因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提前移出。
  第十五条 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三年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依照法律法规实施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等措施超过三年的,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第四章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异议与监督
  第十六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对当事人的列入决定,于三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申请移出的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被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信息化技术保障,升级改造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数据库,做好历史数据的转换、清理工作;完善升级执法办案系统、公示系统、异地信息交换等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更新及时,实现自动交换、自动提示、自动统计等功能,实现各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产生的证据、材料、文书等资料与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档案资料、数据信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相关文书应当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文书样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相关文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桂工商发〔2017〕37号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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