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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2005]26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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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告知书(略)
  附件2: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第三条市局及区(市)县局为欠税的公告机关。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第五条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第六条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区(市)县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或其它媒体上发布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局在网站和其它媒体上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七条区(市)县局对超出公告权限的欠税信息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于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欠税信息在网站或其它媒体上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税信息应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市局确认审核后报送省局。
  第八条区(市)县局定期发布的欠税公告,应在每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在办税场所或其它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并向欠税人发放《关于纳税人欠税事项告知书》,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条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
  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第十一条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二条欠税人在公告后足额补缴欠税的,公告机关应于欠税人补足欠税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欠税信息从办税场所或其它媒体上撤除;补缴部分欠税的,公告机关应于欠税人补缴欠税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欠税信息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由各级征管部门妥善保管。于每次公告终了后30日内将其移交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征管部门负责欠税公告的综合协调,法制部门负责有关欠税政策的执行把关,计统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统计,办公室负责欠税的媒体公告,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
  第十五条各区(市)县局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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