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增信心稳增长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23]6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3-9-20
实施时间: 2023-9-2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52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增信心稳增长促转型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增信心稳增长促转型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政策加力,帮助我区建筑业企业增强发展信心,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持续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全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动互跨专业承接业务
  企业取得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取得建筑、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等类别中任意1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类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建筑、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招标人不得设置限制企业参与投标的不合理条件。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1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下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且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均具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2项资质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2项资质之间跨专业承接相同及以下等级业务;在资质审批时,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2项资质之间、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2项资质之间,要求企业具有的人员业绩可以互通互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企业间以联合体形式承揽业务
  区内与区外建筑业企业可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大型房屋市政工程、桥梁、隧道、铁路工程、机场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项目投标,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骨干企业资质提档升级
  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一定规模、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最高等级资质。上述企业申请自治区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时,仅审查净资产、设备、企业技术负责人资格、注册建造师是否满足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相关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育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的综合型企业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施工或设计的,其工作经历可计入设计或施工工作年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对建筑业企业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实行随报随审,在企业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公布认定结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吸引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广西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对将总部迁入广西的区外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自治区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建筑业企业所在市可适当给予其奖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自本措施印发之日起,广西建筑业企业每获得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自治区给予奖励800万元,建筑业企业所在市可适当给予其奖励。对首次晋升综合类资质的广西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自治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广西建筑业企业,自治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鼓励各地自行制定政策,对首次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广西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建筑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除计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单体外,优先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含装配式部品部件采购投资)、施工达到±0.000标高,并已确定工程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大力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既有建筑开展绿色低碳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守牢质量安全底线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持续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企业在我区承建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企业开展资质核查并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
  对全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遏制增量、压减存量,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负总责,负责制定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方案并加以落实。建立自治区联合检查和通报制度,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各市开展清欠工作监督检查,对清欠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消极对待的地区予以通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大数据发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由自治区支出的奖补资金,通过统筹建安劳保费结余资金予以解决,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发放。本措施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资质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自治区此前规定与本措施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规定为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同意吉林省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证照的复函 建办市函[2020] 2020/1/6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绍政发[2014]27 2014/4/2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 冀建工[2018]18 2018/5/1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 2015/3/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 2012/1/1
关于同意重庆市下放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的函 建办市函[2021] 2021/2/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1/2/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 鲁建建管字[201 2019/9/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青政办[2015]91 2015/5/29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房地产业、建筑业营业税分项目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