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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23]64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6-2
实施时间: 2023-7-15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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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加快基金业集聚
  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基金业发展环境,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在我市规模化、集聚化发展,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创新驱动下的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利用长三角一体化等重大机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原则,以“基金+基地+产业”模式打造“基金丛林”,促进资本、科技、产业高水平循环,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持续加大对我市“5+5+N”产业体系的投资力度,支持本土创新创业企业快速发展,着力构建“立足浙江、面向长三角、辐射全国、对接国际”的股权投资集聚高地。力争到2025年末,全市集聚约100家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基金规模超过5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1.规划建设股权投资集聚区。进一步优化股权投资集聚区空间布局,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差异化规划发展股权投资集聚区。支持各县(市、区)制定股权投资集聚区专项扶持政策,完善集聚区功能,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吸引优质股权投资机构入驻。从2023年开始,对在集聚区内新注册或市域外新引入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其地方综合贡献度市级部分可以奖补所在区,统筹用于扶持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发挥政府基金出资引导作用。完善上下联动的市县两级政府引导基金体系。组建市本级500亿规模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综合采用参股子基金、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对投向符合温州重大产业发展战略并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提高出资比例等方式给予支持,市县两级基金累计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直接投资,或子基金管理机构统筹关联基金间接投资引进或原有实体项目的资金一般不少于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5倍,对与政府引导基金合作的优秀头部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者拟设立子基金管理规模达到20亿元或者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提升作用的子基金,经研究返投比例最高可放宽到1倍(市场化运作基金不受此限制);对子基金返投效果特别明显的,政府产业基金收益部分可最高让利到80%。优化政府引导基金风险容忍、交易定价方式、投资损失评估、以整体业绩为目标的业绩考核等制度设计,实行尽职免责,推进引导基金运作方式向市场化、专业化方向转变。(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温州。股权投资机构当年实际投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温州的非上市实体企业或项目(不含房地产、股票、金融类),且投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额度按投资金额的0.5%、最高100万元确定。投资的实体企业或项目引入落户温州的,经认定,由落户所在地对该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投资额的1%、最高200万元的奖励。投资温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3000万元以上,所投企业成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港交所上市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对该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向温州市域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满二个会计年度后,被投企业在温实际生产经营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按其投资金额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奖励最高300万元。股权投资机构中有温州市各级产业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在满足返投要求之后,超额部分享受上述奖励。本条款所称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签订投资相关协议时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加大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引育。设立温州市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奖,采取单位推荐、集中申报、专家评审的机制,根据所在股权投资机构上年度对温州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每年评选不超过10位高管、骨干人才;经认定后,给予每人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高管、骨干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温州市关于大力实施“瓯越英才计划”高水平建设浙南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40条意见》(温委人〔2022〕1号)相关政策,按层次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户籍落户、社会保障、人才码优惠等相应人才待遇,支持相关县(市、区)给予人才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加快推动募投管退联动发展。
  5.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鼓励我市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参股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通过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开展管理费和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组建百亿银团资金,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创新业务。鼓励保险机构与政府产业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创投机构、证券公司等加强合作,通过联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加大对温州的投资力度。积极争取温州更多股权投资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基金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家庭办公类业务,鼓励引导家庭财富投向温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各驻温金融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6.推进国际化资本对接。发挥海内外温州人优势,支持发起外资侨资科技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世界温商资本转化为有效投资、产业投资和长期投资,打造温商华侨资产管理中心。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探索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余额制管理试点,促进QFLP基金聚温发展。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相关奖补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给予额外增加0.5%的奖励。对于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在温设立QFLP基金,由此新增的地方税收贡献,可计入该参股基金的返投金额。(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投促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7.优化项目推荐与服务机制。搭建温州“创投云”平台,建立联通政府、私募投资管理机构与企业的信息对接机制,积极推荐我市主导产业、重点龙头企业、高成长初创型企业及各类优质项目,为私募基金提供动态更新的投资标的库。开展“投资+”跟踪服务,为被投企业融资、市场拓展、股改上市等持续支持。推动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的优秀研究成果落地,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促进本土私募基金优先对接投资。探索建设浙南资本市场服务基地,常态化开展项目路演、募投对接等活动,进一步提升“温州创投大会”等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接投资标的提供便利。对举办股权投资领域国际级、国家级的专业化、品牌化的活动,经市政府认定,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投促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8.丰富股权投资退出通道。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推进市场化S基金母基金设立,对在温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S基金按照其对我市产业发展的贡献度参照享受相应的支持政策。加快对接S基金领域头部机构,合作探索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精准培育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进程。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独角兽、瞪羚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支持有竞争优势的市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鼓励股权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做强做优做大产业链规模和生态圈。(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加快营造优质配套服务环境。
  9.优化市场准入和行业治理。健全完善市县两级综合会商研判机制,优化股权投资机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的会商、登记流程,原则上要求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提高办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未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私募基金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探索建立非正常经营投资机构常态化公示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场主体退出工作。鼓励运用法治化手段解决争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衔接,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0.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和中介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股权投资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运用。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其他事项
  本政策意见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在温州注册登记,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在温州注册登记,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享受本政策意见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须在温州,已依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或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其中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50万元。
  享受本政策意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应当返还已获得的奖励或补贴,三年内不予安排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对相关个人及申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系统(惠企政策“直通车”)办理并受总量控制。奖补资金除正文中明确资金承担方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本政策意见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本政策意见奖励政策与其他市级同类别政策不得重复享受,相关申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进行申报。本政策意见自7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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