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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15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28
实施时间: 2004-6-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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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7月份申报期起,各局应于每月18日前将纳税人报送的《抵扣清单》电子信息及税务机关汇总生成的《开具清单》电子信息通过FTP上传市局。
  二、由于接到总局文件较晚,6月份申报期已过,各局应在7月份补录上月的《开具清单》并通知相关纳税人补报上月《抵扣清单》纸质资料。
  三、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通过信息采集软件打印每月的《开具清单》并妥善保管备查。《抵扣清单》归入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管理,已由票证印刷所印制完毕,请各局自行领取后免费交纳税人使用。
  四、各局应高度重视代开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由于时间较紧,近期的征期内暂采取由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到各办税服务厅报送软盘的方式。市局将联系有关技术公司开发远程电子报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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