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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发[2023]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3-5-23
实施时间: 2023-5-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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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

  一、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支撑
  1.加快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高水平建设崂山实验室。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征集。加快建设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国家虚拟现实创新中心(青岛)。到2025年,培育30家左右省级技术创新中心、8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达到100家左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
  2.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开展产业基础能力综合评估,聚焦全省产业基础创新发展目录,布局实施基础再造项目。支持企业联合申报工信部产业基础再造与高质量发展项目,聚焦减速器等关键领域基础零部件提升自主可控水平。推动省级基础科学研究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3.提速创新成果转化孵化。开展首台(套)技术装备培育。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对省认定“首版次高端软件”按规定给予奖励。依托青岛产权交易所建设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支持企业或机构在有条件的园区建设中试基地、概念验证平台等。支持标杆孵化器建设,探索建立项目库和资金池共建共享、标杆孵化器领投、专业基金管理团队运营的支持孵化器持股孵化新模式。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二、集中做优做强先进制造业
  4.推动优势产业延链。实施技术改造“升级焕新”行动,滚动推进技改项目500个以上,竣工100个以上。抓好轨道交通装备和高效节能电器产业集群建设。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创建国家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开展“雁阵形”产业集群集中突破行动,研究制定推动优势集群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加强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培育。(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
  5.推动新兴产业建链。建设集成电路、工业互联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依法支持新能源装备创新产品申报首台(套)技术装备。加快生态环保产业集群建设,培育壮大生态环保龙头骨干企业。制定出台未来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前瞻布局基因与细胞、未来网络、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深海开发、空天技术、海洋物联网等重点产业。高标准推进济南—青岛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建设一批场景应用实验室,打造场景应用“联合体”,探索建设创新创造共同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6.推动短板产业补链。围绕产业链“链主”企业及龙头企业配套需求,常态化开展“链万企”供需对接活动。在关系产业安全发展领域加快补齐短板,提升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开展融链固链行动,到2025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1500家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达到150家。(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
  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经济
  7.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融合。实施生产性服务业能力提升行动,每年培育认定50个以上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15个以上市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加力培育国家智能制造工业设计研究院和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每年培育市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20家以上。实施产业深度融合行动,每年申报认定2个以上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2个以上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8.推动现代服务业同现代农业融合。搭建青岛农产品市场监测平台。推广实施智能作业技术,建设一批智慧农场、智慧牧场。发展农产品直采、定制生产等模式,建设一批农村电商产业园、农产品直播电商和人才实训基地。鼓励乡村旅游经营主体发展研学旅游等新业态,培育旅游民宿集聚区、精品文旅名镇等品牌单位5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9.建设高效顺畅流通体系。加快推进生产服务型(港口型)、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积极争创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培育一批省级现代流通强县。深化“陆海空铁”四港联动,大力发展海铁联运,搭建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四、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10.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深化“工赋青岛”专项行动,支持国家级“双跨”平台做大做强,上线10家以上特定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构建“一超多专”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持续推进场景开放,支撑带动企业数字化转型1000家以上,建设产线级、车间级、工厂级等5G全连接工厂,新建一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新认定一批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11.培育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编制超高清视频、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培育三年行动计划,推动云计算等数字产业突破发展。高水平建设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加快海洋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依法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评估试点。到2025年,争创中国软件名园,培育3家以上省级软件名园,培育100个省级及以上首版次高端软件、高质量重点项目、优秀软件产品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大数据局)
  12.强化新型基础设施支撑。全力争取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落地。持续加大“双千兆”网络深度覆盖,推进工业园区、重点企业5G网络全面覆盖,到2025年累计建成5G基站4万个。落实省“确定性网络”总体规划布局,提升城域网、园区网、企业网接入能力。基于城市云脑通用能力服务平台(UCS)赋能基层应用场景建设,新建智慧社区100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大数据局)
  五、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13.建立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开展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积极推广共性绿色设计技术,打造一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开发一批绿色设计产品。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区市、园区争创省级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14.加快“两高”行业能效提升。落实省“两高”行业能效改造提升三年行动,“一企一策”制定实施能效改造提升方案。对新上“两高”项目,严格落实“五个减量或等量替代”要求。开展节能诊断惠企服务,帮助企业厘清能源利用情况、设备能效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促进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加快规划重型燃机建设,力争2023年底前全市首台9F燃机建成投运。有序推进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并转。推动具备条件的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应开尽开、能开快开。按照全省电力市场交易统一部署,做好绿电绿证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青岛供电公司)
  六、推动产业园区提档升级
  16.培育特色专业园区。加快建设十大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制定出台专业园区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办法,实施有进有退的动态管理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产值过5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特色专业园区、过百亿元的县域特色专业园区。制定“亩产效益”评价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促进资源要素向优势领域集聚。落实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支持园区合规拓展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7.做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园区主体整合企业共性需求,提升信息服务、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等公共资源共享水平。推动全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拓展创新券服务机构范围。加快推进青岛市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配合省级层面建立园区重点产业项目融资需求库,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8.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放大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等活动效应。出台“以商招商”及社会化招商奖励措施。发挥市招商资源信息化社交平台投资对接作用。完善总部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力争2023年完成新认定总部企业3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促办)
  七、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19.推动政务服务智能高效。深入开展“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修订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2023年底前完成全部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打造“一个门户、一部手机”政务服务新模式。全面拓展免申即享、无感办、智能审批等事项范围。优化企业和项目帮办代办,为重点项目提供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等有关单位)
  20.推动市场竞争公平有序。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畅通市场准入壁垒投诉渠道,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山东青岛)”数据同步机制,强化“信易贷”数据支撑。全面启动“青岛优品”工程,到2025年,形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公共品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质量高地,推行卓越绩效模式企业新增10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21.推动法治建设走深走实。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好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执法单位)
  八、政策保障
  (一)加力支持企业创新
  2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3.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24.国有科技型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等方式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对企业给予科研人员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依法享受分期或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国资委)
  25.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申领省级“创新服务券”,用于支持企业开展转型咨询、诊断评估、上云用数等数字化转型,兑付比例不超过业务金额的30%,服务券额度最高10万元。(责任部门:市民营经济局)
  26.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创新能力,加力培育高技能人才,支持企业参评省新旧动能转换公共实训项目,对评选确定的公共实训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效益发挥等情况,由省财政给予每个项目最高30万元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对绩效评价等次为优秀的公共实训项目,由省财政给予每个最高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7.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依据国家规定,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28.加大对科创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在专项额度内,积极支持金融机构为市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
  29.统筹省级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补助资金,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推广、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全面提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0.全面落实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1.依托全省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信息发布平台,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专利权人,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强的专利技术,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降低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获取门槛和交易成本。(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2.积极推荐我市企业产品入选省年度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招标时对相关产品纳入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33.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力度,对于重大技术装备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创新产品采购,视同紧急采购。提高政府采购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4.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采贷”,符合条件的企业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政府采购合同,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二)加大助企解难力度
  35.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6.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3年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7.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减税范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8.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财政局)
  39.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40.加强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对集群综合实力、创新活力、数字化水平、绿色低碳质效、开放合作程度、治理服务能力等综合评价居全省前10位的,参照省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41.引导2023年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碳减排重点领域的优惠利率贷款投放力度,对其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按贷款本金60%提供低利率的再贷款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42.落实好“齐心鲁力·助企惠商”专项行动,聚焦外贸、制造业、文旅、交通物流等重点领域,筛选一批正常经营、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白名单”制度,强化融资支持,年内新增普惠小微贷款4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
  43.围绕全市24条重点产业链和实体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需求,调整扩充重点产业政府补贴性培训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全年完成各类职业技能培训9万人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4.依据《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不适用此政策。(责任部门:市总工会)
  45.开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企业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和“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坚持信用信息修复与督促履行义务相结合,根据履行情况协调移出失信名单,帮助市场主体改善信用状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
  46.组织开展第三方服务规范使用行动,全面清理不合规的委托服务行为,梳理法定应当委托第三方服务的事项清单,不在清单内的事项,不得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加强第三方信用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收费、扰乱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方,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或作出处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项目投资建设
  47.对符合国家外资相关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年度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且年度以现金形式缴付不低于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的重点外资项目予以要素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省级收储的能耗指标,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根据省有关规定,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申请,由省级依法统一安排用地指标;依法统筹使用市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项目优先保障,可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削减预支方案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48.实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容缺审查,对暂未获批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暂未取得占用生态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等要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在同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确保在报省政府审批或审查前能完成的,可容缺受理,先行开展用地审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9.优化项目环评审批制度,推进环评审批试行承诺制,结合产业园区实际推进环评打捆审批落实落地。产业园区需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0.强化项目建设的资源要素保障,对“两高”行业的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能耗等量替代原则;对万元GDP能耗水平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项目,审慎决策、严格管控,加强能耗消耗指标管理;对能耗、能效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的项目,支持加快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激发消费活力
  51.支持对商业综合体内限额以上商户培育,将对符合条件的前三季度限上企业销售额排全省前10位的商业综合体,统筹省补助资金,根据新增纳统单位数量进行奖补。其中,新增纳统单位15家(含)以上的,每个综合体补助100万元;新增10(含)—15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50万元;新增5(含)—10家的,每个综合体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52.支持举办车展扩大汽车销售,统筹省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4至10月份销售额排全省前10位的汽车展销活动,给予参展企业相关费用补助。其中,销售额超15亿元(含)的,每个活动支持200万元;销售额10(含)—15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100万元;销售额5(含)—10亿元的,每个活动支持50万元,用于补贴汽车销售企业参展场地费、搭建费用等实际支付费用。鼓励各区(市)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支持汽车销售企业参展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53.进一步加大消费类展会支持力度,对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会,给予补助10万元;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补助增加5万元,单个展会每届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部门:市贸促会、市财政局)
  政策保障部分第22至53项作为青岛市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三批),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抓好政策落地落实,并根据国家、省政策安排和实施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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