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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推广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确认“云确权”作业模式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3-4-21
实施时间: 2023-4-2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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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相关部署,进一步提高深圳口岸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确认效率,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现决定在深圳关区推广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确认“云确权”作业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云确权”适用范围
  “云确权”是指海关通过互联网即时沟通软件联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对货物知识产权状况作出即时反馈的确权工作模式。“云确权”是海关便利知识产权合规货物通关的服务措施,是对原有确权模式的补充。
  对于在深圳口岸进出口的货物,涉及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状况确认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均可向海关申请以“云确权”作业模式开展知识产权状况确认。深圳海关根据工作情况,可选用“云确权”工作模式。
  二、“云确权”流程
  (一)深圳海关所属相关口岸海关(以下简称“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总署备案知识产权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系权利人通过即时连线方式开展知识产权状况确认,使用文字、视频、语音、图片等介绍进出口货物品名、预估数量、货物知识产权特征、收发货人等进出口货物情况。
  (二)权利人在即时连线中了解进出口货物情况后,根据实际情况反馈确权意见,能够做出不申请海关扣留意见的,应即时反馈。
  (三)“云确权”过程中,权利人需对进出口货物申请扣留或者无法即时做出判断的,确权恢复至原有模式,按照相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四)通过即时连线确认知识产权状况后,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配合海关办理相关书面确权手续。
  三、“云确权”效力
  权利人在即时连线中确认进出口货物为“合法授权货物”或“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即时提供书面确权文书电子版,海关据此办理货物通关手续。
  四、办理要求
  自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自愿参加“云确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填写《知识产权“云确权”承诺书》(详见附件),随附相关资料邮寄至深圳海关(地址见附件)。
  特此通告。

相关附件:
附件:知识产权“云确权”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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