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独立审计 > 行业管理 > 业务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23]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3-11-16
实施时间: 2023-11-16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规定,切实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禁止或有收费行为,避免因利益冲突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根据审计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工作量,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源投入合理确定审计收费,并与客户签署合规的收费安排条款。
  二、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或有收费通常表现为上市奖励费,以及根据审计意见类型、是否能够实现上市、能否实现发债等收取部分或全部审计费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执行有关客户接受与保持程序,谨慎评估提出违规付费要求的客户风险。如果发现客户存在或有付费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或者终止该项审计业务。
  四、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或有收费问题,把或有收费作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对于违反本通知相关要求,未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2023年1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申报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奖励的通知 会协[2016]26号 2016/6/14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会协字[1998]34 1998/10/9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渝会协[2022]11 2022/1/25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天津市注册会计师行业2016 津注协[2015]12 2015/12/30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转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 2011/8/30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2005/10/21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使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告的通知 深财会[2019]56 2019/4/18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推荐2012年 2012/5/21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 闽注会协[2011] 2011/12/16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审 浙财会[2019]22 2019/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