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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8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8
实施时间: 2005-4-8
法规类型: 反避税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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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继续强化反避税工作的有关要求,深入落实市局提出的反避税“两级工作机制”要求,形成市局主管部门与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紧密配合、相互协调,切实、有效地推进反避税工作的局面,全面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现结合我市反避税工作机构设置、管辖企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就加强我市反避税工作通知如下:
  一、 落实两级工作机制要求,加强基层反避税队伍建设
  推行两级工作机制是不断提高基层局对反避税工作的参与程度,拓宽反避税工作领域,逐步提高反避税工作影响面、震慑力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岗则体系已根据“两级工作机制”的要求,对基层局反避税岗位设置、工作职责、业务流程等方面科学地进行了界定和明确。各单位要结合岗则体系的贯彻,认真加强对反避税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一方面要加强反避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反避税工作提高到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保证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的高度加以对待,更为重要的是,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在反避税工作中肩负的重要责任,对照“两级工作机制”和岗则体系的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职责;另一方面要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对照岗位设置选派反避税工作人员,并保持反避税人员的稳定。同时要加强与市局反避税部门的日常联系和协调,上下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保证“两级工作机制”的顺利推行,各单位应于4月底前将本单位反避税人员设置情况报市局反避税部门,填报《反避税工作人员情况明细表》(见附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
  二、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关联交易申报,提高申报质量
  纳税人按期、如实地进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企业的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是反避税工作中的选案、调查、调整和跟踪工作的基础和保障。目前,我市关联交易申报中存在申报率偏低、申报质量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去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关联交易申报情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市平均申报率仅为20.76%,申报质量也不能令人满意。关联交易申报率、申报质量低下,直接影响了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来源,阻碍了案源选取工作,无法对企业避税情况进行及时监控,已经成为制约反避税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一个瓶颈。
  为有效解决关联交易申报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全面提升关联交易申报率和申报质量,2004年市局已正式将“关联交易申报情况”纳入效能指标考核体系,要求各基层局A类申报纳税人的关联交易申报率达到100%。各基层局应结合《征管法》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中对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申报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关联交易申报工作的税务管理,一方面要结合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布置工作,认真加强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纳税辅导和政策咨询;另一方面应对企业关联交易申报进行严格的审核,强化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尤其对那些销售收入高、出口比重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核,同时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纳税人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而彻底改变目前关联交易申报率低、申报质量差的局面。
  各单位应于6月底前,上报《纳税人关联交易申报及信息资料检查情况表》(见附表)。
  三、强化反避税案源选取工作,定期上报有关信息情报
  为落实总局对反避税工作的考核目标,使我市的反避税工作更有针对性,强化反避税工作力度,各基层局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手段加强反避税选案工作,严格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按长期亏损户数的5%、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户数的3%、跳跃性赢利户数的2%进行筛选,作为本地区年度避税审计对象,并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一)筛选标准:按照管辖企业经营规模由大及小的原则,对具有关联交易行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筛选(已经开展反避税调查及以前年度已报送资料的企业除外)。
  (二)报送内容:对筛选出的企业应按户上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税务审计(主要是案头审计分析,特别是可比交易分析)、避税疑点分析论证情况,审计建议等;并附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关联交易申报表、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资料;同时据实填写以下表项,并由企业签认。
  (1)《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2)《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额认定表》;
  (3)《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
  (4)《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
  (4)《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
  (5)《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
  (6)《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7)《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
  在上报分户资料的基础上,汇总填报《XXXX年度反避税选案情况表》。
  (三)报送范围:上述报送数据、资料以及分析报告的范围,原则上掌握在报送年度回溯三年。
  (四)报送时间。上述报告、资料汇总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
  四、强化对已调查企业的跟踪监控,保证反避税工作效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于开展反避税调查调整的企业,在之后的三年之内应继续进行跟踪监控。为保证反避税工作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防止企业经营情况出现非正常反弹,避免避税行为的再次发生,各有关企业主管局应在周密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调查内容和要求企业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内容,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定期走访,实施不间断的税收监控。要在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作价情况等的基础上,对企业年度情况进行认真的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是年度企业经营情况分析;二是企业调整前、后的关联交易作价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三是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各主管局应在每年6月底前上报对相关企业跟踪监控情况以及分析报告。
  附件:1、《反避税工作人员情况明细表》(略)
  2、《纳税人关联交易申报及信息资料检查情况表》(略)
  3、《XXXX年度反避税选案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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