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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审核要点的函
发文文号: 所便函[2004]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0
实施时间: 2004-5-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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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对符合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4号)规定,纳入备案范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采取案头审查、实地核实等有效形式落实和加强事后审核工作。对有关备案项目的审核要点具体如下:
  一、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审核
  (一)对企业申请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审核是否为已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有无未经过纳税调整直接将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作为应弥补的亏损;
  (二)属企业当年发生亏损的,审核其取得的需补税或不需补税的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免税所得(如国债利息收入、补贴收入等)是否直接用于弥补当年的亏损,有无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三)企业用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税所得不足弥补亏损的,审核免税所得(同上)是否也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无将免税所得直接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四)对接受税务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查阅相关检查结论,审核企业申请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否为已调减检查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后的余额,有无全额申请弥补的情况;
  (五)应对照《弥补亏损台帐》,审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在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有无超过规定期限继续弥补以及重复弥补的现象;
  (六)对实行改组改制的企业的亏损弥补审核,除审核上述内容外还应审核以下内容:
  1.实行合并、兼并、分立改组改制后,被兼并与兼并企业、被吸收或兼并与存续企业是否具备独立纳税人的资格;
  2.根据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审核是否各自分别进行弥补亏损,有无相互弥补的现象;
  3.实行分立改组改制方式的,审核纳税人分立前尚未弥补的亏损,是否根据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纳税人负担的金额分别进行弥补,有无在各企业之间相互弥补。
  (七)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成员企业弥补亏损,审核发生的亏损是否是在汇总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有无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汇总纳税后发生的亏损的现象。
  二、坏帐损失核销的审核
  (一)对进行核销的坏帐损失,审核是否属应收帐款范畴内的应收未收款项,有无将非应收帐款范畴内的应收未收款项进行核销和税前扣除;
  (二)审核作为坏帐损失进行核销的应收帐款,是否符合规定的坏帐条件的,对符合条件的有无具有相应的认定资料如法院判决等、帐龄等;
  (三)涉及关联企业之间的坏帐核销,审核是否具有法院出具的负债方破产的判决,有无负债方尚未破产直接申请核销。
  (四)对企业符合坏帐条件且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审核是否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有无在不同纳税年度之间人为进行调剂。
  三、金融保险企业装修费的税前扣除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中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核房屋、建筑物装修费用是否属于改良支出,有无将改良支出未作资本化处理而是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审核装修工程预算,对装修工程支出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支出是否单独进行固定资产管理处理,有无将发生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条件的支出作为装修费用;
  (三)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审核发生的装修支出是否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有无直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进行扣除。
  (四)审核是否已取得证明装修费支出确已发生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有无未取得发票和申请扣除金额超过发票记载金额的现象。
  四、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购置支出的税前扣除
  (一)对照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审核申请不作固定资产管理且分期扣除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仪器仪表、监控器等范围,有无扩大申请扣除的范围;
  (二)审核申请扣除的期限,是否采取分期扣除且扣除期限不少于2年,有无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的;
  (三)审核是否已取得证明购置支出确已发生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有无未取得发票和申请扣除金额超过发票记载金额的。
  五、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申请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审核是否属政策规定的允许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范围,有无超范围申请加速折旧的现象;
  (二)审核申请企业采用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办法,是否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有无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的;
  (三)审核符合一定条件的设备、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年限(2年或3年),有无短于最低年限的。
  六、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的税前扣除
  (一)对申请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以下简称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办法的企业,审核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是否经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批准,有无自行采用工效挂钩办法的;
  (二)对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审核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总额是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是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有无发放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而据实扣除工资的;
  (三)比较本年度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总额和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审核提取的工资薪金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部分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如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大于提取的工资薪金总额的,审核是否动用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发放的,有无自行超范围发放的;
  (四)对原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且由于经营机制发生变化或改组改制等原因,成建制划出工作人员而成立的仍采用工效挂钩办法的新企业,审核新企业使用的工效挂钩工资指标是否由原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指标总量中分解而来,有无另行增加新的工资指标的。
  七、发给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税前扣除
  (一)对申请税前扣除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审核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的无房老职工是否符合省级政府规定条件,计算依据、方法是否准确,有无超越规定条件扩大发放范围的;
  (二)审核申请扣除住房补贴是否已发放给具体相关人员,如尚未发放的是否已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且补贴已落实到具体相关人员;
  (三)审核一次性住房补贴扣除年限是否不低于3年,金额是否均匀扣除,有无缩短扣除年限和各年度税前扣除金额不均等的。
  各局在实施备案事项审核过程中,要以所得税政策规定为依据在上述要点基础上,紧密结合实际,主动拓展或增加审核要点,保证审核工作严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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