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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8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9
实施时间: 2004-4-9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1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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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你们,并按照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财税明电[2004]2号文件中列举的磷酸氢二铵产品,各管理局必须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出口信息可以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核查。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生产企业必须将已签定的合同在2004年4月12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国税机关4月16日前报送市局1份备查。外贸企业及保税区商贸企业持已签定的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12日前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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