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免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23]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10-23
实施时间: 2023-1-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15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为促进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减免中小学幼儿园校车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全省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免征车船税。
  二、本通知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是指符合《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规定,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
  三、纳税人享受校车车船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8号 2019/2/13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 粤财法[2007]56 2007/4/27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 黔地税发[2007] 2007/6/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有关问题的 2009/9/1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川财规[2022]4号 2022/3/29
关于发布《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11/26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告 衢地税发[2009] 2010/1/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 苏地税函[2012] 2012/1/1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8] 2008/3/14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前续2012年交强险代收代缴车船税 201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