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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落实<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22-6-17
实施时间: 2022-6-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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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科技、商务、财政部门:
  现将《落实<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7日

  落实《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先进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全力推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根据 《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1〕4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先进制造业是指《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支持的工程机械、汽车制造、电力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五大重点产业。
  第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施清单管理制度
  第四条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清单》、《先进制造业重点培育关键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清单》、《先进制造业重点配套产品补链清单》;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五条  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清单制定部门可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纳入清单,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调出清单。
  第六条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科技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清单内企业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相关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要加大清单内的产品推介力度,促进相关产品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三章  进入清单的条件
  第七条  进入清单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纳税信用等级在M级(含)以上,积极配合工信、科技、商务、财政等部门工作。
  3.在湖南省内设有生产基地且主要产品在湖南省内生产。
  第八条  列入《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清单》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是工程机械、汽车制造、电力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五大重点产业的主机企业或主网企业。其中主机企业指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集成范围广、零部件多,且该产品不再经由其它企业集成,即可成为终端产品的生产企业;主网企业指省内主要电网企业。
  2.企业应具有一定的体量规模,年纳税额原则上应处于省内该产业前十位,且在该产业的细分领域处于前三位。
  3.企业应在该产业内具备一定的生态主导能力,产业配套需求较广且有较强的带动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意愿和能力。
  4.原则上参加过行业标准或省级以上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九条  列入《先进制造业重点培育关键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清单》的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业是工程机械、汽车制造、电力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产业的配套产业。
  2.企业已经具备一定规模,上一年度配套产业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近2年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
  第十条  列入《先进制造业重点配套产品补链清单》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应属于先进制造业的关键环节。
  2.产品通过引入重大项目、现有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手段,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补链强链。
  3.产品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附加值,属于重要零部件(元器件)或关键材料。
  4.龙头企业对该产品需求量大。
  第十一条  列入《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的产品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属于省内空白,主要依靠进口。
  2.产品属于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急需产品。
  3.省内已有相关企业或科研院所对产品进行了一定的预研,拥有了一定的技术、人才、平台基础,具备开展工程化攻关的条件和基础。
  第四章  申报清单的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清单》、《先进制造业重点培育关键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清单》、《先进制造业重点配套产品补链清单》的程序:
  1.省工信厅下发申报通知。
  2.各市州工信局对本市州的企业、产品进行摸底,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向省工信厅进行申报。
  3.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对通过评审的企业、产品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5.按程序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的程序:
  1.省工信厅会同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
  2.各市州工信局、科技局对本市州的企业、产品进行摸底,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联合行文向省工信厅、省科技厅进行申报。
  3.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在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5.按程序发布。
  第五章  奖补资金的类别、来源和用途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的类别分为龙头企业采购奖补、重点培育配套企业奖补、龙头企业标准制定奖补、工程化攻关奖补、企业招引奖补等。
  第十五条  各类别奖补资金对应从现有有关专项资金或奖补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新增预算统筹保障。其中:龙头企业采购奖补、重点培育配套企业奖补、龙头企业标准制订奖补从制造强省专项安排,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负责,用于鼓励采购补链清单内重点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奖补从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和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用于推进关键配套产品研发攻关;企业招引奖补从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安排,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用于支持龙头企业招引配套企业和推进补链延链重点项目建设。
  第六章  奖补资金的申请条件、程序、审核和使用
  第十六条  龙头企业采购奖补、重点培育配套企业奖补、龙头企业标准制定奖补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奖补标准:
  一、申请条件
  (一)申报龙头企业采购奖补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清单》。
  2.申报年度采购省内企业生产的《先进制造业重点配套产品补链清单》内产品的采购总额比上一年增长3000万元以上。
  (二)申请重点培育配套企业奖补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先进制造业重点培育关键零部件配套生产企业清单》。
  2.企业有明显的提档升级,或支持龙头企业补链延链成效显著。
  3.企业与《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清单》内的龙头企业有良好的供应合作关系。
  (三)申报龙头企业标准制订奖补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进入《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清单》。
  2.上一年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制订并发布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二、申请程序
  1.每年一季度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上一年度奖补的通知。
  2.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组织申报。
  3.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
  4.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情况,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5.资金安排计划在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之后按程序下达。
  三、奖补标准
  (一)龙头企业采购奖补资金标准:
  给予该企业新增省内企业生产的《先进制造业重点配套产品补链清单》内产品采购总额的1%-2%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重点培育配套企业奖补资金标准:
  视提档升级、支持龙头企业补链延链等贡献情况给予不低于3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的定额奖补。
  (三)龙头企业标准制订奖补资金标准:
  根据专家对龙头企业所制订标准的开创性评价结果,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2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工程化攻关奖补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奖补标准: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开展了《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内产品的研发。
  2.企业符合研发后奖补政策相关要求。
  二、申请程序
  1.每年一季度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上一年度奖补的通知。
  2.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组织申报。
  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
  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企业研发后奖补重点企业范围。
  5.资金安排计划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之后按程序下达。
  三、奖补标准
  企业按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予以后奖补。
  第十八条  企业招引奖补的申请条件、程序和奖补标准:
  一、申请条件
  1.《先进制造业龙头企业清单》内企业新引进的省外(含境外)配套企业。
  2.省外(含境外)来湘投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含2亿元或3000万美元)的工程机械、汽车制造、电力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产业补链延链项目。
  二、申请程序
  1.每年一季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申报上一年度奖补的通知。
  2.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行初审,组织申报。
  3.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机构评审。
  4.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5.对符合政策支持的项目,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之后按程序下达。
  三、奖补标准
  1.龙头企业新引进的省外(含境外)配套企业投产第一年实缴税收省级分成部分的10%奖补给企业所在市州或财政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省外(含境外)来湘投资企业,一个年度内实际到位资金达到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含2亿元或3000万美元)的工程机械、汽车制造、电力装备、轨道交通、航空航天产业补链延链项目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链延链项目应为制造业项目,且满足《湖南省统计局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先进制造业统计监测体系(试行)〉的通知》(湘统〔2021〕75号)中折算系数高于50%的企业。
  第十九条  资金的使用。龙头企业采购奖补、重点培育配套企业奖补、龙头企业标准制定奖补、工程化攻关奖补等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企业的项目建设、产品开发、技术攻关、试验验证等生产活动,不得用于个人奖励、投资理财、捐助捐赠等;企业招引奖补原则上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研发创新和对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违反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收回已拨付资金,并作为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与其它已有政策表述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支持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期与《支持先进制造业供应链配套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一致,由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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