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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4年度青岛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89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2
实施时间: 2004-4-1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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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文件精神及青岛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现下发青岛市分类企业名单,并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贯彻执行。
  一、B类企业在日常退税申报中,生产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外贸企业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但企业需要对上述单证按照每次退税申报的顺序装订留存备查;其余单证、表格按现行政策规定附送。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还应附送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B类企业进行电子申报退税时,应按现行规定录入全部相关信息内容。退税机关及基层退税部门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可暂不审核外汇核销信息,但企业必须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录入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年终清算申报截止后,对未收汇核销及未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且外汇核销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已退税款按比例扣回,未退税款不再退付。对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年终清算申报截止后,对未收汇核销及未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且外汇核销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各管理局应视同单证不齐征税入库,同时调整“免抵”调库税额。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远期收汇退税稽核证明”,应跟踪核销。
  应缴税额=出口销售收入(FOB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B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市外经贸局共同确定(名单见附件)。
  四、C类企业必须按照现行规定附送全部单证,在外部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五、出口企业2004年度出口的货物退税申报应按此通知所列执行,对2003年为B类企业,今年变更为C类企业的,各管理局应对2004年1-3月份已申报缺少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业务进行核销、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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