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再次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体改[2023]14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学技术部 司法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部
发文时间: 2023-10-27
实施时间: 2023-10-27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司法厅(局)、自然资源厅(局)、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党中央部署开展深圳综合改革试点以来,各项改革举措陆续落地,推出了一批创新举措并取得明显成效,落地了一批地方标准乃至国际认证标准,形成了一批被国家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吸收借鉴的制度性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改革典型经验交流推广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综合改革试点的突破和带动作用,在2022年推广借鉴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对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最新进展及成效作了深入梳理研究,形成了新一批创新举措及典型经验,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借鉴。
  本次推广借鉴的创新举措及典型经验共22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移全链条服务、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等4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创新举措;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新模式、国际职称视同认可等6条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典型经验;绿色金融监管服务机制、破产制度突破创新等6条优化涉企服务的创新举措;医疗服务跨境衔接便利、行政复议职责统一行使等6条改善民生、提高治理效能的典型经验。其中,创新低空经济发展新机制、医疗服务跨境衔接便利、行政复议职责统一行使等举措拟在符合条件的特定范围内先行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拟在具备条件的北京、上海、浙江、广东、陕西、青岛、宁波七省(市)先行推广。
  各地要立足自身实际,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展复制推广,将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形成的有效举措、适宜场景及管用经验用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对涉及利益广、影响范围大的举措,可在符合条件和具备基础的范围先行推广、逐步推开。对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的举措,要在符合本地实际、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按照相关部门指导有序借鉴推广。涉及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的,要按程序取得相关授权后实施,做到于法有据、依法合规。
  附件: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第二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司法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 国 证 监 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0月27日

相关附件:
深圳综合改革试点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第二批).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方案》的通知 2015/12/11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 衢政发[2013]85 2013/12/31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 川办发[2016]28 2016/4/2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 粤府办[2016]13 2016/12/30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 粤办函[2015]52 2015/11/1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 黔府办函[2015] 2015/10/8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医改暨深化城市公立医 台政发[2016]40 2016/10/25
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 2017/6/6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 晋政办发[2016] 2016/4/8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 鄂政办发[2016] 201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