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10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30
实施时间: 2004-4-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分基层局反映,由于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及采用“一窗式”申报办法,在专用发票发售及抄报税环节,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市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作如下规定,请各基层局遵照执行。
  一、为避免纳税人尚未使用完结存的专用发票即可以再次领购专用发票,自2004年5月1日起,各基层局发票查验岗位在对已领购使用新版三联、六联专用发票纳税人的购票信息进行销号时,应首先要求纳税人完整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明细表),然后对照明细表检查纳税人上次领购专用发票的记录,并要求纳税人提供上次领购专用发票最后一张记帐联的原件,检查该记帐联是否正确打印,核对记帐联密码区部分打印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与记帐联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一致,待确认纳税人确已将上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全部使用完毕后方可为其销号。
  二、为防范纳税人抄报税后,不申报纳税就可以继续购买专用发票和继续利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专用发票的问题,自2004年5月起,由市局每月定期下发当月已抄税未申报纳税人名单。各基层局管理部门根据名单进行查找催报。对这部分纳税人,若次月申报期过后仍未前来申报上期及当期销售收入的,由各局金税工程抄报税岗位提供该企业已抄税但未申报的专用发票明细信息,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岗位据此作为失控发票逐条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全国协查,金税工程稽核岗位将该企业尚未抄税的专用发票录入失控作废票。
  同时,各基层局应将2004年度内本辖区已抄税未申报的纳税人(名单附后,见附件2)进行清理。各基层局负责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部门应对照名单查明原因催报催缴。对确属走逃失控企业的,必须将这部分纳税人已抄税的发票信息逐份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全国协查。此项工作必须于5月底前结束。
  三、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持有的被认定为流失状态的专用发票的处理。
  对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手中持有的被认定为流失状态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各局分管金税工程的部门应检查其已流失的专用发票是否已录入稽核系统失控作废票。对尚未录入的,必须及时补录。此项工作必须于5月底前结束。
  同时,各局应对截止目前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但仍有未缴销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正常经营的,必须立即收回其手中的专用发票。对属于非正常户和注销户的,其手中仍持有的专用发票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1/1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 2018/6/1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 赣国税函[2006] 2006/1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 国税函[2003]12 2003/11/2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 大国税发[2003] 2003/10/9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 鄂国税发[2005] 2005/12/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原直属九个发 云国税函[2003] 2003/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元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8/4/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 京国税发[2006] 200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