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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探索数据资产管理试点的试行意见
发文文号: 温财资[2023]11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3-11-7
实施时间: 2023-12-8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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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加强数据资产管理,是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引领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2023年3月,财政部明确要继续指导和推动浙江等地财政部门先行先试,探索做好数据资产管理工作,注重总结提炼地方成功经验。5月,省财政厅同意我局开展探索数据资产管理工作试点。为更好探索开展试点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和上级财政部门关于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推进三个“一号工程”相关部署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有资产、企业财务等监管要求,结合“中国(温州)数安港”建设情况,借助“政、企、学、研”多方力量,选择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和相关单位(指行政事业单位,下同)先行先试数据资产管理,为推进我市数字经济创新提质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以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指引,促进党建和财政业务深度融合,依托会计财务、资产评估、数据分析等专家力量,发挥会计税务专家服务团作用,开展“红专惠企行”等党建活动,为企业和相关单位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提供暖心服务、增值服务。
  (二)坚持安全合规。统筹发展与安全,正确处理数据资产安全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资产价值实现的关系。以保障数据安全合规为前提,对需要严格保护或权属不清的数据,严禁推进数据资产化;对可开发利用能产生价值的数据,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支持推进数据资产化,进一步发挥数据资产价值。
  (三)坚持改革创新。围绕数字经济发展迫切需要,强化改革思维,探索创新容错机制,结合温州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与院校合作,依托专家力量指导工作实践。正确认识数据、数据资源和数据资产之间的关系,争取在地市财政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方面,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
  (四)坚持稳步推进。在目前国家数据产权体系尚未形成,数据确权法律依据缺乏,数据资产登记、会计处理和价值评估等研究有待深化的情况下,要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部门指导”的原则,聚焦企业和单位关注关切问题,以点带面,先易后难,加强部门协作,稳步推进数据资产管理工作。
  三、工作重点
  (一)有序推动数据资产化。企业和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数据资产确认相关标准,按照业务和技术相结合的原则,运用一定方法,对自主生产、交易获得或经合法授权,符合数据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可确认为数据资产。涉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包括授权加工使用,下同)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可按规定做好数据资产化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要求对数据实行目录式等基础管理。市财政局参与起草浙江省地方标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指导试点企业和相关单位开展数据资产确认工作。
  (二)确保数据资产来源和权属清晰。企业和相关单位可借助数据资产管理相关应用平台,结合数据资产确认相关标准,探索做好数据资产登记等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可探索通过统一的底层区块链等技术做好存证记录,进一步明晰数据资产权属关系。数据资产产权登记按相关规定实施。符合《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浙市监知〔2023〕5号)申报要求的,鼓励企业和相关单位申请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稳步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产入表有助于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状况,显化数据要素价值,规范数据资产对外服务和交易流通,促进数据安全管理和培育数据产业健康生态。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具体根据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执行(该文件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要求,做好数据资产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信息披露等工作,合理反映数据资产价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的单位数据资产入表,结合政府会计准则有关要求执行。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资产内控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自觉接受财会监督。
  · (四)探索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3〕17号)有关要求。数据资产评估应当关注数据资产质量,并采取恰当方式执行数据质量评价程序或者获得数据质量的评价结果,必要时可以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数据质量评价专业报告或者其他形式的数据质量评价专业意见等。鼓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制订《数据资产评估操作指引(试行)》,探索用于指导本地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加强数据资产评估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满足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的数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企业和相关单位按规定需要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展。
  (五)支持推动数据资产交易流通。结合数据资产交易相关应用平台,依托物联网、区块链和隐私计算等技术,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推动建设权责清晰、来源可溯、范围明确、过程透明和安全风险可控的数据资产交易流通体系。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交易审批管理,单位对外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应按照资产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对资产相关权益进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要求依法购买社会数据,激发各方参与数据资产交易流通的积极性。相关部门可探索支持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作价入股等数据资本化路径。
  (六)逐步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收益收缴机制。财政支持根据不同行业、业务场景需要,推进公共数据产品开发,丰富公共数据应用场景,推动公共数据发挥更大价值。在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先行先试的基础上,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和《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政办〔2023〕77 号),协同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研究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方式、范围和管理机制。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产权益。探索逐步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纳入政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形成公共数据开发利用良性循环。
  (七)切实加强数据资产安全管理。企业和相关单位按照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落实数据资产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数据资产安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擅自处置,造成数据资产流失或泄露。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按《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对数据资产安全合规情况组织评审论证。执行数据资产评估业务,也应关注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并遵守保密原则。
  四、实施步骤
  市各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相关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各企业和相关单位对数据资产化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动员其做好试点申报工作,并做好审核推荐。试点企业和单位一般不超过3家,根据申请时间和条件确定。其他有意愿开展数据资产管理的企业和单位,由市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各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可分别牵头部署开展各归口企事业单位和相关行业企业的数据资产化工作;相关条线上级部门有部署要求的,结合其部署要求开展工作。
  五、其他事项
  本试行意见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对数据资产管理有新的要求的,本试行意见可视情做相应调整完善。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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