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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28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25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9-1
实施时间: 2023-9-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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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严冬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当前小微企业经营困难仍需关注的提案(第0128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们发展的生力军,也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关系到我区经济平稳运行和就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延续和优化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有效促进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
  一、国家层面的政策
  一是优化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五是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自治区层面的政策
  至2025年底前,一是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二是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对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
  三、政策落实方面情况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全区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工作规则和政策落实快反机制,以“抓统筹、聚合力、补短板、强机制”为原则,横向上业务部门充分发挥税费种管理优势,各司其职、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纵向上各级税务局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稳落准,形成上下联动、机制畅通、一贯到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格局。二是强化政策落实。持续优化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全面落实“自主判断、自行申报、资料留存备查”优惠政策享受方式。进一步优化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有关涉税事项办理,制作相关系统操作指南,确保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办理流程清晰、服务顺畅。建立政策落实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研究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三是优化服务措施。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春雨润苗”专项行动,让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及时惠及小微企业,持续助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广泛利用新闻宣传和网络媒介加强优惠政策宣介,通过电子税务局向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实现“政策找人”“送政策上门”,争取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下一步,自治区税务局将继续落实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政策实施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有效纾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困难,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信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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