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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66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25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9-1
实施时间: 2023-9-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6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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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孙国庆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助推后疫情时代餐饮企业发展提案(第0566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餐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餐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等部分减税降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在2022年已经全部延续实施。
  另外,为了帮助餐饮业在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国家继续延续和优化实施了部分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四是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六税两费”。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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