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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4]6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7
实施时间: 2004-3-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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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统一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请示》(青人保财险发[2004]13号),申请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青岛分公司进行汇总统一办理纳税申报。
  经核实,该分公司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所属分支机构实行定期报帐制,为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体制。鉴于上述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自2004年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详见附表)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实行就地管理,其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均不在所在地办理,由青岛分公司统一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办理季度纳税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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