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减免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本支出企业所得税建议[第0446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1-31
实施时间: 2022-1-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宁先圣代表: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本支出企业所得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文)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二、我们的意见
  中国税务机关具有征税权,应征尽征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和捍卫,您在提案中提到的“中方学校支付给外方的合作办学成本费用中不包含利润部分,收取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是属于税基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企业账目设置完备,属于据实征收,成本费用可以从收入中减除,不计入应税所得。但由于是对境外非居民学校取得的收入征税,我们无法查实,所以根据收入额按照核定征收的方法进行计税,境外非居民学校在中国需要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境外非居民学校从中国取得的收入×15%(利润率)×25%(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税负为3.75%。
  以上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
  感谢您(你们)对税务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2年1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政[2019] 2019/7/3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沪财税[2010]18 2010/2/11
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83号 2013/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沪国税法[2006] 2006/9/2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涉企服务项目经费 浙财教[2016]7号 2016/4/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清远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 粤价函[2011]43 2011/5/6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 鲁财教[2007]36 2007/8/3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 湘价教[2012]10 2012/9/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 浙地税一[2000] 2000/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 皖国税发[2000] 20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