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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对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五次会议第5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9-28
实施时间: 2023-9-2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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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民建甘肃省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减轻疫情影响帮扶线下实体商业零售企业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实行社保减免补贴”的问题
  为进一步落实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切实助力企业纾困,2022年6月10日,省人社、财政、税务等制发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甘人社通〔2022〕224 号),包括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一是降低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二是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范围和期限。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三项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从2022年5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2.受疫情影响严重市州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今年以来全省税务部门累计办理缓税缓费27亿元,新增降费7.7亿元,其中4-8月为全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办理缓交社保费3.2亿元。后续省税务局将联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围绕“落实扩大社保费缓缴政策”,联合人社、财政等部门统筹推进业务流程再优化,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网报系统,以及电子税务局的系统登录功能持续升级优化,全力帮扶线下实体商业零售企业。
  二、关于“出台减税降费政策”的问题
  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针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包括: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从4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四是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是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六是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七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今年1-7月全省新增减税降费41.1亿元。其中,新增减税33.4亿元,新增降费7.7亿元。分政策项目看,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政策进一步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增减税降费7.6亿元;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的基础上,今年4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新增减税12.9亿元;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元部分再减半政策,新增减税3.5亿元;继续实施的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新增降费6.1亿元。后续省税务局将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的作用,持续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主动识别符合优惠条件的商业零售市场主体,切实帮助商业零售纳税人应享尽享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全省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0931—8738412。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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