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关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804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关税函[2023]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3-6-16
实施时间: 2023-6-16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5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卜显和等2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稀有金属原料进口门槛提高国家资源市场竞争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取消电镍、电钴和锂盐等原料资源的进口关税,目前,我国对镍矿、钴矿等各类矿产的进口最惠国税率为零。同时,为鼓励国内短缺资源进口,对镍、钴和锂盐等产品实施了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钴及钴锍、镍锍等进口暂定税率为0;镍、锂的进口暂定税率为1%;锂的碳酸盐、钴酸锂等进口暂定税率为2%。
  今后我们将继续充分发挥关税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支持镍、钴、锂等原料资源的进口。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 010-68553743
  财  政  部
  2023年6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第3755号建议的答复 2021/6/28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920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66 2017/7/11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376号建议的答复 2018/6/26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9 2023/6/19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 闽税函[2023]29 2023/3/8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 闽税函[2023]30 2023/3/8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53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0 2017/7/11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001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3]78 2023/6/2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27号建议 闽地税函[2016] 2016/4/12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62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80 201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