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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第323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29
实施时间: 2023-5-2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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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讷文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执行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免税的建议》(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第323号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对本建议的办理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十分重视做好与各级人大代表沟通联络和辽宁省、大连市两级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回复工作,主动走访人大代表并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人大代表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通过局长访谈、媒体吹风会、系列报道等多种形式,向各级人大代表宣传介绍大连市税务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建设、支持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发展、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工作等情况,以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在人大建议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承办规程,落实好承办责任,以督办抓落实方式,确保按时、准确完成人大建议主办、单(分)办、会办工作。在主办件承办环节,主动与代表沟通,反复征求意见建议,确保承办意见一次通过。
  您提出“建议税务部门修改相关规定,使劳动者在获得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时可以享受到统一的免税政策”的建议,大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认真研究办理。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1999年,税务总局对于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给予明确,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中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个人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允许采取分摊计税的优惠方式。2001年,为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等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基础上,联合印发《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税。新税法实施后,继续平移原优惠政策精神,并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中给予明确。因此,现行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包括其他情形。
  虽然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个人可能会获得经济补偿金,但这种补偿与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性质上存在一定区别。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将会导致个人原本拥有的长期稳定工作被迫中止,事前难以预期,个人需要重新寻找新的工作,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个人的经济损失;而个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属于正常市场行为,个人提前会有一定心理预期,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获得补偿金的税收处理问题,税务总局曾明确答复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对这部分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提出的建议涉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您的建议针对性强,有一定合理性,我们会向税务总局反映。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大连市税务局作为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管理权限受法律严格限制,只有税收政策的执行权,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大连市税务局以为纳税人服务为己任,积极落实国家的减税降费政策,主动提供良好的税收保障,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下一步,大连市税务局将积极努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调研,深入企业进行走访,了解纳税人涉税需求,及时向税务总局提出政策调整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助力我市企业和经济健康发展。
  办理结果:A:已经解决(正在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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