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12-30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5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州)林草局,兰州新区林草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要求,现将《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3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依法依规足额征收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林草部门,严格按照划转要求逐项对征缴流程及征收信息进行审核确认,不留死角,确保划转后征收管理完整无误;税务部门依据林草部门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征收两费,2023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欠缴收入由各级林草部门重新审核确定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各级财政、税务、林草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收缴程序,仅征缴环节由税务部门执行,征收政策、范围、标准、经费使用管理不改变。各部门要加强征收信息实时共享,将征缴明细信息通过我省非税互联互通系统传送至省级国库,并做好执行风险监控。
  四、2023年1月15日前,各地税务、林草部门要将此两项收入划转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送省财政厅上报财政部。
  附件: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2月30日
  (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处 房春霞 0931-8891181
  省税务局非税处 周小博 0931-8872330
  省林草局规划财务处 赵瑞雪 0931-8762635)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 辽财非[2010]11 2011/1/1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渝财综[2022]53 2022/12/30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和草原 川税发[2022]75 2023/1/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 沪财税[2021]28 2021/7/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转 2016/3/29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 苏财综[2016]20 2016/4/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草 桂财税[2022]32 2023/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 厦财税[2022]5号 2023/1/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 2021/6/21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和草原植被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