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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财税[2023]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3-9-14
实施时间: 2023-8-1
失效时间: 2027-12-3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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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件主动公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9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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