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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雄安新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23]4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2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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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对雄安新区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上述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以下公式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一)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份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
  (二)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企业所得税免征额=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本通知所称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雄安新区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二)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要求,并按照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三、个人股东从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在本通知规定的执行期内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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