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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市监反垄断字[2020]16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0-7-20
实施时间: 2020-7-20
法规类型: 市场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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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印发以来,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还存在制度约束不足、审查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地区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审查范围不全面、审查质量不高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依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号)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示,结合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要求,通过完善审查机制、加强组织保障,更高质量、更大力度地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用3年左右时间,我区要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责权分明、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体系,制度权威和效能显著提升,政策措施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得到有效防范和制止,为从源头上打破行政垄断,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健全审查机制
  (一)完善审查范围。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者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的政策措施类别,并形成工作制度,做到应审尽审,确保审查的全覆盖。
  (二)优化审查方式。在严格落实“谁制定、谁审查”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机关内部统一审查,或者由内部业务部门初审后提交特定机构复核。探索建立重大政策措施会审制度,丰富审查方法,提升审查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三)推行第三方评估。鼓励盟市政府,自治区各部门委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充分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对拟适用例外规定的、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以及被多个单位或个人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要优先考虑引入第三方评估,保障审查质量和效果。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定期开展评估清理。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可以每三年组织一次清理,或者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动态清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二)建立政策措施抽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提高书面抽查文件的比例和覆盖面,适当减少实地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每年牵头组织一次对盟市政府、自治区各部门政策措施的抽查工作,检查有关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审查程序、审查流程是否规范、审查结论是否准确等。对市场主体反应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地区,要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对抽查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被抽查单位要及时认真整改。各盟市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措施抽查机制。
  (三)建立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上级机关经核查属实的,应当责令政策制定机关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者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级及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整改建议,整改情况要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探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创新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审查数据的统计分析,有效识别违反审查标准的问题,切实提高审查实效。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应当在2020年11月底前,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必经程序纳入公文办理系统,实现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要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意义,作为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举措抓好落实。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以及工作实际,调整和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组成,确保联席会议高效运转,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情况通报、统计分析、规范指导等工作机制,形成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社会参与的审查工作格局。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工作情况汇总形成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狠抓能力建设。各盟市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审查队伍建设,明确专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的机构和人员,配齐配强审查工作力量,确保审查力量与审查任务相适应。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根据工作实际,科学制定理论和业务学习计划。采取政策解读、共性问题研究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盟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评价指标,积极推动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有关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考核体系。对成效显著、落实得力的表扬推广,对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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