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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科政[2021]2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民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31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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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落实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国科发政〔2021〕270号)有关规定,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docx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石家庄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1日

  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名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要求,为加强对社会研发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下同)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社会研发机构的类型
  本方案所称社会研发机构,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附件1规定的条件。
  (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即省科技厅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工作指引》(冀科平函〔2019〕49号)和《河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冀科平规〔2021〕1号)确定的、且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社会研发机构。
  二、核定程序
  按照“主动服务、简化程序、方便创新主体”的原则,不需社会研发机构提出申请,省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掌握的政务信息主动启动对满足一定条件的有关单位的核定程序,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推送给海关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名录库。
  (一)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1.省科技厅根据省属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登记成立或变更情况,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审核。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知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2.省科技厅印发经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函告石家庄海关,抄送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部门通知涉及单位)。
  (二)关于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
  1.省科技厅公布年度新增河北省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后,即启动新增社会研发机构是否符合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政策的审核工作。
  2.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对新增社会研发机构予以审核。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知社会研发机构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3.省科技厅印发经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函告石家庄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社会研发机构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部门通知涉及机构)。
  三、日常管理
  1.经核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更名、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及时将变化信息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牵头重新核定该单位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结果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注明变更登记日期。
  2.根据社会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财政、海关、税收等有关管理规定,经核定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参加年检、年报、评价等未通过的,进口免税资格终止,由对应业务负责部门向其他四部门推送有关信息。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

  附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
  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
  社会研发机构条件
  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二、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附件1。

相关附件:
附件: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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