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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5]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8
实施时间: 2005-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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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修订试用稿)》(青国税发〔2004〕11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7月1日制订下发。现对此“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明确,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关于对企业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资格认定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国税函〔2004〕823号)的规定,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可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而且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对防伪税控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审核制度。
  纳税人在履行“管理规定”中相关的税务行政许可程序时,不再选择申请“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事项。同时,为简化程序,需要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且无专用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在初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可同时选择“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及“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等申请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当就上述两项许可申请分别做出决定。对已具备发票领购资格(如已取得普通发票的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只就后一项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二、关于专用发票类税务行政许可决定送达时限的问题
  “管理规定”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为二十日,送达期限为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决定送达期限的有关规定,送达期限为十日的许可决定仅限于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因此,“管理规定”中关于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决定送达期限,应包括在作出决定的二十日之内,不再单独规定送达期限。对发票领购资格的许可决定,可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当日或十日内向纳税人颁发发票领购簿。
  因发票领购簿属于行政许可类证件,因此,向纳税人颁发时必须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三、关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有关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的变更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规定之前,对纳税人提出限额调整申请的,其申请及处理决定等事项可暂不使用有关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只使用《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审批表》;在纳税人不提出限额调整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限额的,应适用税务行政许可变更程序,具体程序待总局明确后另行下达。
  同时,为加强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日常管理,对纳税人提出的最高开票限额在一百万元及以上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从严掌握,严格审核。对已取得百万元版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控制其专用发票的领购数量,并将其作为日常税收管理监控的重点对象。
  四、关于专用发票限量管理的有关问题
  自2004年8月起,对我市的新办商贸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供应制度。对进入辅导期的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对无需进入辅导期或者已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常的纳税人,以及2004年8月份以后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工商兼营企业,每次领购发票数量一般不得超过50份,对连续两个月使用专用发票超过200份的,如果企业单次领购数量确实无法满足其正常经营需要,可由企业提出增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审核评估,对符合规定的,可适当审批增加每次的领购数量。
  五、关于失控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
    失控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各单位应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4〕233号)及《关于明确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流便函〔2005〕1号)要求,对未及时报税的企业实地核查,及时催报。对持有空白专用发票的走逃企业,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认定表》(附表1),将失控发票录入防伪税控发票发售系统。同时,各单位必须加大对流失专用发票的追缴力度,不能将失控发票处理简单化,对非正常户手中的空白专用发票,要加大力度予以追缴。
  为完善对失控发票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数据上传前后各环节的检查报告制度
  第一,失控发票数据上传后的检查:
  失控发票数据每日上传后,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于次日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传输日志查询\本地数据上传日志”功能,查看有无前日打包记录。
  若无打包记录,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中参数的配置情况,以及映射的MQ共享目录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各级税务机关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MQ系统的运行监控,确保MQ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失控发票数据下发接收后的检查:
  总局失控发票管理系统每日0:00至8:00定时自动下发全国新增失控发票、撤销失控发票数据。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每天应通过系统提供的“失控发票传输日志查询/全国汇总数据接收”功能,查询防伪税控系统接收总局下发汇总文件的情况。
  若文件未接收到,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中参数的配置情况,以及映射的MQ共享目录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失控发票信息查询:
  发票发售岗位人员每日通过系统提供的“本省失控发票信息查询”功能,检查并确认所登记录入的失控发票是否在全国下发的失控发票数据中。
  若在两日内没有查到本地所登记的失控发票数据,发票发售岗位人员应检查数据录入是否正确,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提请其系统管理员检查应用服务器的配置情况,以及MQ的状态是否正常,若问题仍无法解决,逐级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二)大宗失控发票即时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失控发票的管理,自2005年1月起,建立大宗失控发票即时报告制度。各基层局在每月申报期结束后,发现本单位当期单户次失控发票在100份以上的,应于发现当日立即向市局报告有关情况,由市局牵头各部门迅速查处。
  (三)“认证后失控发票”专人负责制度
  对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每日自动生成的“认证后失控发票”信息,各基层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日查询整理,将属于此类的信息于当日传递给相关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将扣留的纸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附件2)以及失控发票电子信息移交协查部门处理。为加强工作落实,“认证后失控发票”的有关处理工作将作为今年税收执法检查专用发票类的重点检查内容。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走逃户认定表
        2.认证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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